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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规定湖泊保护实行“死水位”制度
来源:大众日报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0日作者:
我省拟出台湖泊保护条例部分项目不准临湖开发


  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拟出台《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以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日前该条例草案会签稿在省政府法制网面向公众征集意见。草案会签稿规定,湖泊的水体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湖泊保护实行“死水位”制度。在湖泊流域范围内应严格执行禁止与限制开发建设的产业名录,目前该产业名录正在制定中。

  据省政府法制办法制一处王荣刚科长介绍,目前我省湖泊有20余个,虽数量不多,但湖泊水资源丰富,所有湖泊水域面积占全省淡水水域面积的50%以上,在防洪除涝、供水航运等方面作用显著,但在开发利用过程中也面临严峻的保护难题,以南四湖为例,目前湖泊调控洪涝能力减弱、水资源不足、开发利用率过高、用水浪费与缺水现象并存等问题凸显。

  “草案会签稿所称湖泊,为自然湖泊,是指南四湖(南阳湖、独山湖、昭阳湖、微山湖)、东平湖以及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上的其他湖泊。条例正式实施前,将会公布具体的湖泊名录。”据王荣刚介绍,草案有两大亮点,一是明确政府职责强调科学规划,而是提出建立生态保护机制。“首次明确提出湖泊水水质应达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可以预见未来湖泊流域开采、项目建设等方面将受到一定限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湖泊生态补偿机制,并负责组织实施。”

  草案会签稿对湖泊保护和利用方面制定多项新举措:在承担生活供水的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其他湖泊的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污口;改建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改建、扩建排污口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会签稿要求,湖泊保护实行“死水位”制度。湖泊水位到达“死水位”以下的,不得擅自向湖外调水;确需向湖外调水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及时采取措施补充水量。

  现在,经常看到有房地产开发商大打“临湖”概念,临湖项目开发如何规范是一个热点问题。草案会签稿规定,在湖泊流域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禁止与限制开发建设的产业名录,优先安排无污染的项目。据介绍,目前该产业名录正在制定中,条例正式实施以前,将会予以公布。

  “公开征集意见后,有群众反映,针对填湖侵害行为应单列出具体举措,下一步将会对此问题进行论证。”王荣刚说。

  在合理利用方面,草案会签稿要求,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湖、跨湖、穿湖、穿堤、跨堤工程设施和治理航道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若违反湖泊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项目的;湖泊水位达到死水位以下,擅自向湖外调水的;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